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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關-快遞進口多次頻繁上線說明


一、 按快遞貨物簡易申報通關作業規定(下稱作業規定)第2點及財政部106年5月26日台財關字第1061011007號令規定:「進口快遞貨物區分為四類:第一類「X1、進口快遞文件」、第二類「X2、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」(完稅價格新臺幣三千元以下)……」及「一、關稅法第49條第2項但書所稱進口次數頻繁之認定原則如下:(一)同一納稅義務人於半年度內進口貨物適用同條項之免稅規定放行逾6次者。(二)前開所稱半年度,指每年1月至6月及7月至12月。(三)進口次數之認定時點,以報單所載進口日期為準,並於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重行計算。……」准此,進口貨物若屬文件類,通關時依上開作業規定申報為第一類「X1、進口快遞文件」,則適用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8款公私文件及其類似物品之免稅規定;倘通關時申報為第二類「X2、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」且於半年度內進口貨物適用快遞貨物免稅規定放行逾6次者,則屬關稅法第49條第2項但書所稱進口次數頻繁範疇,進口低價快遞貨物不適用免稅規定。 
二、 臺端若仍有疑義,請電洽本關快遞機放組快遞一課(聯絡電話03-3983123)辦理,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。